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民办教育走过了复苏期、成长期、法制建设期、新法新政期四个阶段。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呈现不同态势和特点:民办学前教育缓解了“入园难”问题,民办中小学提供了选择性教育服务,民办高校助力了高等教育大众化,民办培训机构促进了学习型社会建设。
民办教育40年来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党和政府的支持是基本前提,恪守教育公益性是价值遵循,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是持久动力,坚持依法治教是根本保障。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民办教育将在建设教育强国中担当重任,呈现国家主导与地方创新并举的基本格局,政策基调上支持与规范并存。展望未来,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实现分类发展,民办教育发展模式将从外延扩张转向内涵提升,国际化、“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将助推教学变革。
一、改革开放40年民办教育的政策变迁
教育是经济社会的子系统,民办教育的政策变迁是时代的产物,一部民办教育发展史,就是一部制度创新史、一部教育现代化探索史。伴随1978—2018年改革开放40年的进程,我国民办教育的基本政策体系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民办教育的复苏期(1978—1991年):宏观政策“打补丁”
民办教育复苏期的政策特征是,政策规范滞后于办学实践,在管理过程中不断“打补丁”,发现问题后再制定和颁发文件进行管理,逐步完善制度环境。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提出:“教育事业,决不只是教育部门的事,各级党委要认真地作为大事来抓。各行各业都要来支持教育事业,大力兴办教育事业。”随后,北京、上海、广州等市出现了由离退休教师组织的辅导班和补习学校。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最高法律首次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合法性。
随后,社会力量办学快速发展,但由于法制建设和管理工作滞后,出现滥发毕业证书等问题。国家逐渐开始约束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随意设立分支机构、颁发文凭、刻制印章等问题,陆续发布《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1987)、《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学招生广告审批权限的通知》(1990)、《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这个时期的政策法规是在问题倒逼下被动制定的,民办教育在冲突中迂回前行,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办学实践。
(二)民办教育的成长期(1992—2001年):摸着石头过河
随着民办教育的成长壮大,政府在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的前提下,根据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采取试点探索、投石问路的办法,逐步形成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框架,从自发、混乱的局面逐渐走向规范,政府和举办者之间相互博弈,共同推动民办教育政策完善。
1992年,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拉开了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序幕,社会力量投资教育得到了政策支持,一度掀起了举办民办学校的热潮。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强调“国家对社会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同年,国家教委颁布《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民办高校设置工作有了基本规范。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实施,明确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如邓小平所预言的,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
针对一部分民办学校在招生、收费、颁证等方面出现的违规问题,199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全国建立办学许可证制度。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的当时民办教育领域内的最高法规,明确提出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三)民办教育的法制建设期(2002—2015年):逐步走向依法治教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随着民办教育的快速崛起,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民办教育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历经4年酝酿,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对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方针、扶持政策、规范管理等作出了法律规定,我国民办教育法制建设迈出里程碑式的重要一步。
国务院2004年颁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补充和细化了合理回报等规定,标志着民办教育管理体系建设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随着政策法制环境的不断优化,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快速扩张,但是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难以跟上。
针对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种种乱象,特别是爆发的民办高校群体性事件,国家开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2006年开始相继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对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给予高度肯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四)民办教育的新法新政期(2016年至今):开启分类管理
民办教育在发展中一直面临法人属性模糊不清、平等法律地位未能落实、优惠扶持难以兑现等瓶颈问题,这些体制性障碍严重影响民办教育的发展。
2016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关文件。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正式开启了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大幕。
2016年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4个配套文件颁布。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8年,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颁布《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国家司法部公布《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民办教育新法新政构成了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基本政策体系,开启了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新时代,为民办教育的改革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从以上阶段可以看出,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每一阶段都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和政策走向密切相关。这四个阶段的划分是相对的,在每一个阶段的发展过程中,不排除某一阶段的发展特征在前一阶段已经萌芽或在后一阶段依然存在。在教育资源的总体分配上,国家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使资源